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2-01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贵港市盛标投资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院 贵港市港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原告***与被告贵港市盛标投资有限公司签订的《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商铺使用权转让合同(二楼)》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的有效部分于2021年1月12日解除,超过20年部分无效;

二、被告贵港市盛标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原告***转让款179950元及支付利息(利息计算:以17995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从2020年6月28日起计至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贵港市盛标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7995元;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上述金钱给付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4258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贵港市盛标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加五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在上诉期限届满后起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4258元,款汇至户名为: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非税收入财政汇缴专户;开户行:农行贵港分行;账号:20×××16。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不得有转移、隐匿、毁损财产及高消费等妨害或逃避执行的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案执行立案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对相关当事人采取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裁判日期 2021-06-01
发布日期 2021-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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