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宏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白山市绿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裁定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查封被申请人白山市振东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位于浑江区红旗街94号办公楼,房产证号为:吉2017白山不动产权第0004402号,面积为2110.06平方米。 二、查封被申请人白山市宏泰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购买吉林银行白山分行的下列房产: 1、登记在白山市兴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兴达花园小区04-0032-0438-0142号000401门市,面积为164.08平方米和04-0032-0438-0142号000402门市,面积为174.96平方米。(通化矿务局医院附近)。 2、登记在张军名下,位于八道江区东兴街:房产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106560号,面积为3736.42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102744号,面积为55.45平方米、房产证号为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103500号,面积为53.67平方米。 3、登记在张文金名下,位于八道江区东兴街,房产证号: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107196号,面积为109.57平方米。 4、登记在白山市天合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白山市地旺商城03-0038-0248-0015号1-2层下列商铺: (1)房号000123,面积15.68平方米;(2)房号000124,面积17.88平方米;(3)房号000125,面积28.1平方米;(4)房号000126,面积10.96平方米;(5)房号000136,面积13.66平方米;(6)房号000201,面积174.86平方米;(7)房号000210,面积124.19平方米;(8)房号000218,面积15.60平方米;(9)房号000219,面积15.60平方米;(10)房号000220,面积36.44平方米;(11)房号000221,面积9.82平方米;(12)房号000222,面积29.37平方米;(13)房号000223,面积27.12平方米;(14)房号000224,面积18.69平方米;(15)房号000225,面积18.69平方米;(16)房号000226,面积18.45平方米;(17)房号000227,面积26.95平方米;(18)房号000228,面积27.92平方米;(19)房号000229,面积27.85平方米;(20)房号000230,面积7.61平方米;(21)房号000231,面积8.63平方米;(22)房号000232,面积33.03平方米;(23)房号000233,面积33.30平方米;(24)房号000234,面积12.82平方米;(25)房号000236,面积17.81平方米;(26)房号000237,面积21.50平方米;(27)房号000238,面积29.11平方米;(28)房号000239,面积28.26平方米。总面积为849.90平方米。 5、登记在白山市佳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浑江区红旗街天成大厦3层,房产证号,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5002857号面积2664.91平方米、天成大厦4层,房产证号,白山房权证白BQ字第2015002854号,部分面积(317.95m2)。 6、登记在王清菊名下,位于板石镇板石街2011000699号济仁堂大药房十九店正对面,面积为400平方米。 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1年8月31日至2024年8月30日。在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过户、转让及设定他项权利等。 案件申请费5,000.00元,由申请人白山市绿色金融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