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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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阴普洋法兰有限公司 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江阴普洋法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归还借款本金990764.6元,支付利息176938.62元、违约金90601.25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990764.6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26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8062元(江苏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观支行已预交,本院依法予以退还),由***、***、江阴普洋法兰有限公司负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