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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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宜兴市联拓钢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宜兴市联拓钢业有限公司货款659841元及该款自2021年6月8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398元,减半收取5199元,保全费4020元,合计9219元由***负担。该款已由联拓公司垫付,***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联拓公司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6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