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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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兴市新得利纺织有限公司 宜兴市群达纺织有限公司 宜兴市康达纺织有限公司 宜兴市苏南印染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宜兴市群达纺织有限公司、被告宜兴市康达纺织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宜兴市苏南印染有限公司代偿款981643.33元及相应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81643.33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2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6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以3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对上述债务,宜兴市苏南印染有限公司向宜兴市群达纺织有限公司、宜兴市康达纺织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由被告***、被告***各按照五分之一的比例向宜兴市苏南印染有限公司偿还。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808元,由群达公司、康达公司、***、***负担。该款已由苏南公司垫付,群达公司、康达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向直接支付给苏南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3-11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