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
扬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镇江科盛钻石工具有限公司
镇江星辰钻石新材料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院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镇江星辰钻石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扬中市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53.5万元及利息(以18.5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9月25日起、以5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0日起、以10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3月16日起、以23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4月1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被告何尔富、何宇龙、李明云、***、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镇江科盛钻石工具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镇江星辰钻石新材料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陈启云对被告镇江科盛钻石工具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9703元,由原告负担2431元,被告负担17272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履行缴纳义务,逾期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在预交后三日内将交费凭证复印件提交本院。未按期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按照有关规定裁定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裁判日期 2021-08-09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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