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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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润阳置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第一、二项; 二、撤销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第三项; 三、被上诉人***就句容市人民法院(2021)苏1183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野建国向江苏润阳置业有限公司不能追偿的部分向野建国承担1/3的偿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诉讼费用合计18137元,由江苏润阳置业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1700元,由被上诉人***负担(***应于收到本判决书后十五日内向本院补缴二审案件受理费,账户名称: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永安路支行,账号:95×××24。如逾期不交,人民法院将强制执行)。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