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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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与***、***签订的《个人额度借款合同》和《个人最高额担保合同》提前到期; 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一次性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借款本金107773.3元,并自2020年4月6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755%计算逾期利息(具体金额以银行电子计息为准); 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分行在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债权范围内,对***抵押的位于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房权证号:吉林市房权证昌字第XXXX号)房屋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最高抵押额270000元限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3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