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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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原告***15206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31元,减半收取1715元,鉴定费4500元,共计6215元,由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 |
裁判日期 | 2019-12-13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