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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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福建惠安县共发石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承揽合同纠纷 |
法院 | 惠安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福建惠安县共发石材有限公司石材加工款5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21年9月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年利率3.85%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负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原告预交的105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0-19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