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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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东风财务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244160元。 二、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第三人东风财务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1552元,向原告西峡县晟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101268.49元。 三、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西峡县晟通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保险金4982.86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以上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704元,减半收取3352元,鉴定费9500元,合计12852元。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3754元,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8915元,被告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负担18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8-10-08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