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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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丰城市新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丰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丰城市新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租金等共计78400元及逾期支付违约金3051元(暂计算至2021年8月30日,以后违约金以实际所欠款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款日止); 二、被告***对被告***的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丰城市新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10元,财产保全费904元,合计人民币2914元,由原告丰城市新辉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29元,被告***、***负担268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至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如逾期不交纳,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义务人在本判决书规定的期限内拒不履行其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上述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应递交申请执行书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证据或线索材料。 |
裁判日期 | 2021-10-26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