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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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沙龙塑胶制品厂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浏阳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浏阳市沙龙塑胶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后三十日内偿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借款本金600236.71元,利息30293.92元,罚息5571.72元(利息、罚息已计算至2021年5月10日,后续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式自2021年5月11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浏阳市沙龙塑胶制品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支付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律师服务费5000元; 三、***、浏阳市沙龙塑胶制品厂对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浏阳支行的上述给付义务,由***、***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211元、减半收取5105.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0元,由***、浏阳市沙龙塑胶制品厂、***、***、***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8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