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罗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罗源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含罚息、复利,暂计至2021年9月7日为10,911.23元;自2021年9月8日起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按《保证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 二、***对***、***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18元,减半收取计1209元,由***、***、***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22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