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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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口绿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服务合同纠纷 |
法院 |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张家口绿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支付服务费604595.9元及逾期利息(以604595.9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业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24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张家口绿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23元,由原告张家口绿泽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23元(已交纳),由被告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5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