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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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乌鲁木齐恒兴和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原告***工程款82,730.8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诉讼标的200,000元,给付标82,730.87元,应收案件受理费4,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2,521.29元,被告负担1,778.71元。本案鉴定费2,700元,由原告负担5%、即135元,被告负担95%、即2,565元。被告负担的诉讼费及鉴定费连同案款一并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0-03-23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