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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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 济南春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春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借款816,000元; 二、被告济南春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借款利息21,624元,及以816,000元为本金,自2018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逾期利息和违约金; 三、被告***、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对上列第一、二项判决中被告济南春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济南春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追偿。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960元,减半收取计5,980元,由被告济南春景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济南荣裕二手车经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2-05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