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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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原告***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计24364.25元。将赔偿款汇至禹城市人民法院在中国农业银行禹城市支行账户。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7元,由原告***负担30元,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负担21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6-29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