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

二、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误工费12898.2元;

三、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护理费15400元;

四、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交通费1260元;

五、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76441.8元;

六、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医疗费109326.5元;

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4200元;

八、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营养费4500元;

九、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鉴定费5900元;

十、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214097元;

十一、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垫付款35000元;

十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129元,由原告***负担442元,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市章丘支公司负担368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5-25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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