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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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华强电子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济南华强广场置业有限公司 济南平嘉大药房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院 |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济南华强广场置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平嘉大药房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35808元; 二、被告济南华强电子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平嘉大药房有限公司赔偿违约金29296元; 三、被告济南华强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华强电子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济南平嘉大药房有限公司赔偿律师代理费35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没有给付金钱义务的,不写)。 案件受理费1520元,由被告济南华强广场置业有限公司、被告济南华强电子世界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6-09-19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