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东明华北石油化工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 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信用证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支付信用证垫款本金199,768,778.67元、利息(2019年5月27日至2019年5月29日,以11,77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为6.525%计算,利息为63,999.375元;2019年5月3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99,884,123.67元为基数、年利率为6.525%计算;2019年6月3日至2019年6月5日,以11,770万元为基数、年利率为6.525%计算,利息为63,999.375元;2019年6月6日至实际支付之日,以99,884,655元为基数、年利率为6.525%计算)、罚息(罚息按照垫款实际占用时间对应的同档次贷款利率基础上浮50%,自垫款之日起,按实际垫款天数计收,直至客户清偿本息为止)和律师费9万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二、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款项在最高担保金额299,653,168.005元范围内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41,800元、保全费5000元,由中信国安化工有限公司、中信国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19-09-27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