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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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借款本金336000元、利息5594.4元及截至2021年4月21日的罚息440218.8元、复利7329.64元;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自2021年4月22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的罚息、复利(罚息以本金336000元为基数,复利以利息5594.4元为基数,均按年利率16.2%上浮50%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诉讼费14760元(含案件受理费14460元,公告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负担11990元。由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负担277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27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