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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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信用卡贷款本金53508.16元、截止至2021年3月31日的透支利息、复利、违约金、费用共计16640.06元;2021年4月1日至全部还清为止期间的透支利息(以本金53508.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计算)、复利(以应收未收利息为基数、按年利率18.25%,按月计收复利); 二、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4.00元,减半收取777.0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0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