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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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遵化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赔偿原告***损失11万元(交强险死亡伤残项下); 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先行赔偿原告***损失70896元; 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532元,减半收取2266元,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汉沽支公司负担1250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市分公司负担101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07-30 |
发布日期 | 2019-12-1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