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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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州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保险赔偿金129070元。 二、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46元,评估费7825元,两项合计9271元,由保险公司负担9230元,由***负担41元。***同意其预交的诉讼费用9230元由保险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保险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