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黑龙江省大庆市龙凤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庆市龙凤区房产管理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购房款306076元(包括拆迁安置过渡费56400元和装修费2万元); 二、驳回原告大庆市龙凤区城建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46元(原告预交,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大庆市龙凤区房产管理站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19-11-04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