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辽宁康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辽宁康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价款138290元及其利息(11.4万元的利息自2017年10月14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6000元的利息自2018年10月14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18290元的利息自2018年2月1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138290元的利息按照LPR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辽宁康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案件受理费3480元,原告辽宁康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沈阳华电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缴纳,逾期未予缴纳依法强制执行。应予退还原告辽宁康赛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348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