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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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款本金2,940,000元; 二、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借期内利息及违约金492,156元; 三、被告***、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违约金(以借款本金2,94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付); 四、被告***以继承姚某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对上述第一至三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嘉兴湖岸三号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有权就登记在***、***、姚某名下的上海市长宁区XX路XX弄XX号XX室抵押房屋行使抵押权,以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对上述第一至四项未获清偿部分享有优先受偿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4,256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金融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31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