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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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怀化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院 |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即“怀化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退还原告***代办证费1660元”; 二、撤销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2021)湘1202民初263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 三、限怀化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3679元; 四、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4元,由怀化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69元,由***承担6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68元,由怀化舞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09-27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