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
相关企业 | 睢宁县凌城镇人民政府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914号民事判决; 二、***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睢宁县凌城镇人民政府210333元; 三、驳回睢宁县凌城镇人民政府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2255元,由***负担2216元,由睢宁县凌城镇人民政府负担39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510元,由***负担4432元,由睢宁县凌城镇人民政府负担78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裁判日期 | 2021-11-24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