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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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兴众鑫商混凝土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撤销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3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变更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2021)湘1023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永兴众鑫商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货款281,683.2元和逾期付款损失(以281,683.2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年利率3.85%的1.5倍支付利息);

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159元、保全费2190元,由永兴众鑫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18元,由***负担;永兴众鑫商混凝土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6318元,由永兴众鑫商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裁判日期 2021-10-27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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