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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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彭军、杨**晶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0994元及违约金3154.22元。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元,减半收取77元,由被告彭军、杨**晶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1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