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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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追偿权纠纷 |
法院 | 衡阳县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鑫宝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3033元及违约金984.65元,合计14017.65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11-18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