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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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2000000元以及利息7698342.4元、复利2398627.9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5月7日,此后利息、复利按照《固定资产借款合同》、借款借据约定的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 二、被告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律师费4500元; 三、被告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履行上述给付义务时,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有权就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提供的抵押物(镇江市)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四、驳回原告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2285元,由被告镇江冠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开户名称: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18992;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被告江苏申华置业有限公司在抵押财产拍卖、变卖的价款范围内对上述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22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