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相关企业 福建恒利纸业有限公司
济宁南天农科化工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被告福建恒利纸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济宁南天农科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97199.95元及利息(以297199.95元为基数,从2019年3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373元,减半收取计3187元,由原告济宁南天农科化工有限公司负担308元,被告福建恒利纸业有限公司负担287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6-29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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