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福建利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 阳城县意维亚陶瓷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合同纠纷 |
| 法院 | 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福建利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和被告阳城县意维亚陶瓷有限公司2017年12月25日签订的《节能改造合同》; 二、被告阳城县意维亚陶瓷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返还原告原告福建利德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型号S110-D及型号S110-VV-D的两台节能型空气压缩机,并支付原告节能改造款,按型号S110-D的设备运行总时间计算,12191小时的节能改造款计算为361101.42元,后续节能改造款按83.13千瓦时×0.54元/千瓦时×(该设备实际运行数值-12191小时)计算至设备拆除完毕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717元,减半收取3358.5元,由被告阳城县意维亚陶瓷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10-14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