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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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信用卡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331.99元、利息(截至2021年2月12日为691.64元,自2021年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本金1331.99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二、驳回江苏宜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该款已由宜兴农商行垫付,***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宜兴农商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7-21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