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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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关企业 |
上海镛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 上海翔丰投资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
| 法院 |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上海镛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恒在律师事务所律师费50,000元; 二、被告上海镛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恒在律师事务所违约金(以50,000元为基数,按2020年2月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0年2月7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翔丰投资有限公司就被告上海镛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第一、第二项付款义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四、驳回原告上海恒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上海镛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翔丰投资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08.10元、保全费533.30元,合计1,641.40元(原告上海恒在律师事务所已预缴),由原告上海恒在律师事务所负担55.96元,由被告上海镛清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被告信文资产管理(江苏)有限公司、被告上海翔丰投资有限公司共同负担1,585.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3-30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