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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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借款本金650000元及利息7095.4元(利息计算至2021年2月21日,此后的利息按照《最高额个人担保借款合同》约定的利率及方式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如被告***、***到期不能履行上述第一项给付义务,原告江苏镇江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丹徒支行有权以被告***抵押的财产[位于镇江市的房产;产权证号为苏(2019)镇江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71元,减半收取5185.5元,保全费3870元,合计9055.5元,由被告***、***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开户名称: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户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19765;开户银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4-15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