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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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倪家巷国贸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院 |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江苏倪家巷国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万元和期内利息317245.5元、逾期罚息(计至2020年11月26日为102051元,自2020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以借款本金49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期内欠息复利(自2020年9月3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期内利息317245.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22%上浮50%计算)。 二、江苏倪家巷国贸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77635元。 三、确认江苏××巷××巷国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中的借款本金490万元、利息419296.5元、律师代理费377635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对江苏倪家巷国贸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4766.3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89766.37元(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由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3087.85元;由江苏倪家巷国贸有限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负担56678.52元。无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已预交诉讼费56678.52元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本院予以退还;江苏倪家巷国贸有限公司、江苏倪家巷集团有限公司、***、***应负担诉讼费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由管理人核定或直接支付至本案诉讼费专户(开户名称:江阴市财政局非税收入专户,开户账号:0166××××3341,开户银行:江阴农村商业银行营业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
裁判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