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于:2020-04-09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司法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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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裁定书
案号 -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102民初4665号

原告:***,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土石方施工,住***。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兆焱,山东世纪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少兵,经理。

被告: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均会,经理。

被告:日照亚亨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王纪强,经理。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百委,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以上三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文,山东海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孟令军,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成森,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洋,山东律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日照亚亨建设有限公司、日照市鑫基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凯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日照公路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1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秦国栋

人民陪审员丁红

人民陪审员卢均成

二零二零年三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魏萍

书记员徐晶

裁判日期 2020-03-23
发布日期 2020-0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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