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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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苹果家具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
法院 |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江苏金苹果家具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5日、2020年3月14日签订的两份《室内木制品委托加工合同》于2021年5月16解除。 二、确认原告***对被告江苏金苹果家具有限公司享有181416元的债权; 三、被告***对被告江苏金苹果家具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预付款170000元承担连带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8元,由被告江苏金苹果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开户名称: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开户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3256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8-13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