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发布于:2021-11-30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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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金苹果家具有限公司
类型 民事判决书
案号 -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院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裁判结果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江苏金苹果家具有限公司2019年10月25日、2020年3月14日签订的两份《室内木制品委托加工合同》于2021年5月16解除。

二、确认原告***对被告江苏金苹果家具有限公司享有181416元的债权;

三、被告***对被告江苏金苹果家具有限公司应退还原告***预付款170000元承担连带付款义务,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

四、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8元,由被告江苏金苹果家具有限公司、被告***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缴纳。开户名称: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丹徒新区支行;开户账号:701801880000428210032561)。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21-08-13
发布日期 2021-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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