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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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 五河县鸿丰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菏泽市振飞物流有限公司 南京泽希运输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 法院 | 梁山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施救费共计120,000元,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含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施救费共计121,414.67元,两项合计241,414.67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为原告***垫付的医疗费10,000元从上述赔偿款中予以扣减,扣减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还应赔偿原告***231,414.67元,该款直接支付到原告***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鉴定费1,144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75元,由原告***负担1,352元,被告***负担2,223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0-12-21 |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