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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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院 |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付原告***医疗费5,000元、残疾赔偿金53,95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50元、物损费200元,共计人民币60,200元; 二、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范围内赔付原告***医疗费18,608.7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70元、营养费2,700元、护理费3,000元、误工费45,384元、残疾赔偿金49,111元、交通费300元、鉴定费1,950元,合计人民币121,123.70元中的30%计人民币36,337.11元;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人民币代理费3,000元; 四、原告***的其余诉请,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96元,减半收取计1,298元,由原告***负担人民币154元,由被告***负担人民币1,14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