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 法院 | 沙洋县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罚息(截至2021年3月21日为45645.46元,2021年3月22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分别以欠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7.125%、3.5625%计算至借款本息还清之日止),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原告湖北沙洋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上述第一项债权范围内就***名下车牌为鄂H×××××的小型轿车优先受偿; 三、被告***、***对被告***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985元,减半收取2492.5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 
| 裁判日期 | 2021-07-06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