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它类型纠纷民事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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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其它类型纠纷 |
| 法院 |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维持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和第五项; 二、撤销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第六项; 三、变更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鲁11民初108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为:***、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山东中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各自担保数额内对于上述第一项、第二项判决的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驳回嘉吉凡锐钢铁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94598元,由日照世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94598元,由***和日照三木冶金矿业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 裁判日期 | 2019-09-09 |
| 发布日期 | 2020-04-0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