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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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安徽同聚祥实业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安徽同聚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程款1909930.1元及利息(从2018年1月1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清偿之日); 二、被告安徽同聚祥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梅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24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1998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6998元,由安徽同聚祥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1998【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21-03-31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