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 司法解析 | |
|---|---|
| 相关企业 |
安徽浙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安徽省池州市东池置业有限公司 |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 案号 |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 法院 |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
| 裁判结果 |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安徽浙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19年12月9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商铺委托经营管理协议》于2020年11月5日解除; 二、被告安徽浙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购房款93039元并支付迟延退款利息(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42元,减半收取1121元,由安徽浙企工程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费2242元【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池州秋江支行;户名:池州市非税收入管理处(池州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中心);账号:12×××66】。如在上诉期满之日起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 裁判日期 | 2021-07-29 |
| 发布日期 | 2021-12-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