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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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南宁市全力房地产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及被告广西南宁市全力房地产投 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6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合约》; 二、被告***向原告***返还购房定金50000元; 三、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65000元的诉讼请求。 上述应付款项,义务人应在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原告***撤回部分诉讼请求后应收受理费2600元,该受理费由原告***负担1470元,由被告***负担1130元。余下受理费1390元,由本院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在上诉期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称: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南宁市竹溪支行,账号:20×××28。网银转账先选古城支行,再在备注栏注明竹溪支行)。逾期未预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则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裁判日期 | 2019-12-03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