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司法解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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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企业 | 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 |
类型 | 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 |
案由 | 买卖合同纠纷 |
法院 | 钦州市钦北区人民法院 |
裁判结果 | 一、被告***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货款200545元; 二、被告***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广西怡园建材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逾期付款违约的计算:以200545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至货款还清之日止,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年利率3.85%的四倍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权利人可于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或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案件受理费6308元,减半收取3154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裁判日期 | 2021-09-08 |
发布日期 | 2021-11-30 |